
美国roe案件后的生活让人不寒而栗: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勉强裁定,孕妇“在必要时”有权堕胎,以保护她的生命。
对九名法官中的四名来说,即使是这样的保护也太过分了。他们说,权衡母亲的生命与胎儿的利益是立法机关的选择,而不是法官的职权范围。
首席大法官约翰·凯恩(John Kane)在异议中写道,“关于平衡胎儿发育生命与母亲生命之间的棘手的医学、哲学和实践辩论,以及政府参与这些决定,是人们开始的必要和有价值的对话。”达纳·库恩法官说:“在一些罕见而可怕的情况下,人们的生命权可能会发生冲突。”“我们如何平衡呢?”
通过承认在任何对正当法律程序的合理理解下,一个活着的,会呼吸的人的生命权优先于一个无法独立生存的胎儿的利益吗?
遵循Ruth Marcus的观点
我想,我们应该感谢这个结果,感谢共和党任命的大法官詹姆斯·温彻斯特(James Winchester)与四名民主党任命的法官决裂,推翻了该州严厉的堕胎法的部分内容。毕竟,俄克拉荷马州的情况可能更糟;也可能是德克萨斯。
俄克拉何马州法律规定,在孕妇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该州的堕胎禁令有一个狭窄的例外,但仅限于“在医疗紧急情况下挽救孕妇的生命”。多数人表示,这一限制过于严格,违反了州宪法。
法院说:“我们认为这部分法律要求妇女必须处于实际和当前的危险之中,才能进行医学上必要的堕胎。”“据我们所知,没有其他法律要求人们在已知或可能会发生有害情况的情况下,必须等到实际发生医疗紧急情况时才能接受治疗。”
三位法官在一份一致意见中提出了更尖锐的观点:“俄克拉何马州的医生必须等到他们的病人癫痫发作、中风、多器官衰竭、败血症或陷入昏迷,因为害怕受到刑事起诉吗?”
持一致意见的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可能会介入,州选民也可能通过全民公决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他们说:“我们需要做好我们的工作,遵守我们的就职誓言,毫不拖延地解决问题,而不是猜测可能会发生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妇女享有的权利可能比死刑犯还少。这些妇女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经过正当程序或任何宽恕或赦免的规定。想象。”
实际上,这并不需要太多的想象力。在邻近的德克萨斯州,五名女性起诉该州,因为她们说,她们的医生因为担心违反该州的堕胎法而拒绝提供可能挽救生命的护理。其中一名妇女在接受了广泛的生育治疗后怀孕,却得知胎儿无法存活,她不得不等到感染性休克和濒临死亡时,她的医生才愿意干预。
无论你在生命开始的时候相信什么,在什么样的世界里这种道德计算有意义呢?我试图抵制这种类比,但这和《使女的故事》(Handmaid’s Tale)差不多。真的,我们有多不重视女人的生命?
还有什么宪法条款比俄克拉何马州宪法和联邦宪法中关于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生命的保护条款更适合这项任务呢?事实上,俄克拉荷马州宪法甚至更进一步,断言“固有的生命权”。
反对堕胎权的人可以辩称,该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堕胎程序;很好。但这里提到了生活——一个国家在如何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方面必须有一些限制。一个州不提供任何堕胎例外以挽救母亲的生命是否符合宪法?
这就是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所表达的狭隘观点令人担忧的地方。对他们来说,俄克拉何马州几乎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在堕胎法中为那些挽救母亲生命的必要行为提供例外。这样的历史似乎只有在它被用来限制女性自主权的时候才有意义。
生殖权利中心的高级律师拉比亚·穆卡达姆说:“我真的不明白,我们怎么能把一部保护人们生命权的宪法与一项导致孕妇死亡的禁令相提并论。”但是我们知道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的四名法官认为这是一种政策选择。这是非常非常可怕的。”
所以我们在这里,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取得了胜利。计划生育大平原的首席执行官艾米丽·威尔士说:“在病人迫切需要护理和恐慌的时刻,这感觉是个好时机。”“至少它向紧急情况下的医护人员澄清,是的,你可以做你的医疗培训教你做的事情。”
我想这比另一种选择要好。但我自己的反应更接近愤怒,而不是如释重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