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案8799第2节,或“菲律宾证券监管法典”,宣布国家应建立一个具有社会意识的、自我调节的自由市场,鼓励所有制尽可能广泛地参与企业,促进财富民主化,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确保证券信息的充分和公平披露,尽量减少(如果不是完全消除的话)内幕交易和其他欺诈或操纵行为以及在自由市场中造成扭曲的做法。
为认可这一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1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交叉股权结构规则草案提案》(规则草案)。该草案规定,子公司不得收购母公司的股份,但优先股等无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同一系列或股份类别股份总数的10%。
建议使用前一条规则是有充分理由的。该条例草案承认下列事项:
1.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将避免交叉股权结构确定为最佳的国际公司治理实践之一;
2. 交叉持股导致股票被封杀,可能产生重复计算证券价值的风险,导致公司估值不准确;
3.发行股份的原则是为了筹集资金,法人不能自行发行股份,因为这可能违反修改后的《公司法》第40条(购买自己股份的权利)的规定。
4. 交叉持股可能导致禁止和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只有利于现有的网络;
5. 通过复杂的间接关系网络交叉持股可以用来掩饰受益所有权;
6. 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即利益冲突的各方持有相同的股权,导致资本使用效率低下;
7. 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一个单一的经济公司,两者之间的所有权不能不同;和
8. 研究表明,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好处。
根据《规例》草案,“交叉持股”的定义是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透过中介人拥有或取得母公司股份的股权结构。
不过,规例草案订明,在下列情况下,附属公司可继续持有其母公司的股份:
答:在成为子公司时,它已经拥有母公司的股份;和
b.交叉股权结构在本通函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存在。
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母公司必须确保在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相关股份转换为无表决权股份。在同一期间,所有受影响的股东将被允许按照《修订公司法》第80(a)条的规定,将其股份出售给任何合格的继承人或行使其估值权。
不幸的是,到目前为止,在它们最初于2021年发布两年多之后,这些规则草案尚未得到SEC的批准或最终确定。
在2023年6月23日的一封信中,菲律宾基金经理协会(FMAP)和MBG基金就规则草案致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达了他们对通过和实施规则草案的强烈支持。
在这封信中,FMAP和MBG基金都称赞SEC承认了导致交叉持股的控制权失衡和所有权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他们说,根据条例草案限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少数股东的利益。
FMAP和MBG还表示,由于实体之间的共同所有权,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可能会降低竞争激励。例如,在日本,企业集团往往主要是相互做生意,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很难进入日本的网络。这导致了排他性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因此,FMAP和MBG表示,它们认为规则草案将实行的改革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具竞争力的环境。这对吸引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菲律宾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FMAP和MBG表达了他们的强烈立场,即条例草案的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股权的透明度,鼓励市场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全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
正如我在2023年6月8日发表在《马尼拉时报》上的文章所讨论的那样,毫无疑问,有必要对交叉持股进行监管,特别是在上市公司,我们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时候跟随全球趋势,对我国的交叉持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