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关于同性恋权利的决定将是历史性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如此。该团体要求将“婚姻”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基于各种公民权利源自婚姻制度的论点。
LGBTQ群体的主要论点是,除非婚姻的法律定义放弃对异性恋的假设,否则基本的公民权利,如拥有共同的银行账户、伴侣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或为彼此签署基本医疗表格的权力,就不能行使。
让我们来解决承认婚姻在印度是一项基本权利及其可行性的要求。如果婚姻被承认为一项基本权利,它将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在那里,属人法将直接冲突。这为在最高法院面前排队的数十份请愿书铺平了道路。
它还将对受《印度宪法》附表6保护的各种普遍的部落和土著习俗提出挑战。
没有任何宗教、部落或习惯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或同性婚姻。承认同性婚姻为一项基本权利,将为彻底修改婚姻的定义奠定基础。问题不在于这个问题的道德或正义性,而在于我们是否在法律上、宪法上和社会上为这次改革做好了准备。这一点尚无定论。
在听证会上,还有另一项建议被讨论——是否应该把属人法的范围完全放在一边,只修改“世俗法”的领域,比如1954年的《特别婚姻法》。建议是,《特别婚姻法》下的定义应使性别中立。
但即使是这条路也充满了危险。与大多数民主国家不同,印度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即使暂时搁置人身法的麻烦方面,《特别婚姻法》放弃了婚姻的性别定义,问题也远未结束。
《特别婚姻法》下有限的合理化只会增加现行制度下的复杂性。所谓的“民事”或“世俗”法律在本质上并不那么世俗。许多世俗或民事法规的触角都与宗教习俗和定义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与继承有关。
在印度,由于缺乏统一的民法典和不完整的属人法框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完全是民事或世俗的。即使法律的有限合理化也需要立法干预。有关继承、离婚、抚养和收养的相关法规和法律需要全面修订。
大法院还口头建议,请愿者应考虑与政府一起参加一个特别委员会,并制定一个解决方案或中间道路。在听证会的某个时刻,法院似乎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变化需要立法专业知识和努力。虽然司法机构可以决定问题的合宪性,并提出权宜之计的安排或机制,但司法机构不能制定或修改法规。
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州都应该听取副检察长图沙尔·梅塔(Tushar Mehta)的意见。委员会的想法将完全把球转移到政府和议会就这个问题进行立法。在委员会决定此事的同时,最高法院可以制定广泛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如果采取了这条路线或道路的话。
最后,必须重申改革精神。LGBTQ群体争取平等、尊严和改革的斗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搁置。社区必须拥有更多的公民权利,应该能够在社会和法律上享受伙伴关系。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不能抱着政府会采取过激措施的希望坐着。在世界范围内,正是司法部门通过其声明推动了LGBTQ群体的事业。甚至在印度,最高法院也纠正了自己的“历史错误”,推翻了自己的判决,将同性恋合法化。
在追求更大的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也许再一次需要最高法院的推动。这项任务远非简单化,也不是哗众取宠。这是一项严肃的改革举措,必须以良好的司法敏锐度和机智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