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是一家服装厂的雇员。我的雇主有时会付给我衣服,而不是一分钱都不给我是我的妈妈月薪,尽管我说我要钱。这是正确的吗?
伯特
亲爱的伯特,
请注意《劳动法》第102条,该条规定:
“艺术》102。付款方式。雇主不得以本票、代金券、代金券、代金券、票券或法定货币以外的任何形式支付雇员工资,即使雇员明确要求也不例外。
“在本法生效之日,支票或汇票支付工资已成为惯例,或由于劳工和就业部部长颁布的适当条例或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有必要,则允许以支票或汇票支付工资。”
此外,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705条(经修订的第386号共和国法案)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雇员的工资必须以现金或法定货币支付。禁止以其他物品支付职工工资。《劳动法》第102条强调,雇主不能以法定货币以外的形式支付雇员的工资,“即使雇员明确要求”。因此,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工资形式的协议是非法的。
此外,在康森诉NLRC案(1995年4月5日,G.R. 114250)中,最高法院通过前大法官特奥多罗·帕迪拉裁定:
“《劳工法》明文规定:‘第102条。付款方式。-雇主不得以本票、代金券、代金券、代金券、票券或法定货币以外的任何形式支付雇员工资,即使雇员明确要求也不例外。如果在本法生效之日,支票或汇票支付工资已成为惯例,或者根据劳工部长颁布的适当条例或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有必要支付工资,则允许以支票或汇票支付工资。毫无疑问,上诉人将法定货币与金枪鱼肝和肠相结合的方式支付给私人被告最低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规定。上述支付最低工资的方法不仅是双方在雇佣协议中商定的,而且是私人被告方明确要求的,这一事实并不能保护上诉人。《劳动法》第102条是明确的。工资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雇主以法定货币以外的形式,即支票、汇票支付工资,只有在有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时,方可使用。”
综上所述,你的雇主不能坚持以衣服或其他非法定货币的支付方式支付你的工资。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