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宣布了剥夺正义运动党的选举标志的判决。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误,这个决定就是一个例子。当然,数百万通过现场直播目睹了案件的提问、观察和争论的人是这样认为的,他们也做出了自己的判决,自发地强烈谴责了此案。
这种反应再次向我保证,巴基斯坦没有什么可害怕的,可以成功地面对所有危机,因为我们是一个人民和知识分子敢于说正确的话的国家。
这一判决也遭到巴基斯坦知识分子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一判决“摧毁了选举”、“扼杀了民主”、“摧毁了法律制度和政治秩序”、“剥夺了千万选民的选举权”、“为讨价还价打开了闸门”、判决“荒谬”、“击败了民主规范”、“侵犯了基本权利”、“颠覆了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巨大打击”。其他人则评论说,“最高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失去了信誉。”
在巴基斯坦的司法历史上,一些判决及其作者受到了谴责。人们经常提到多索和茂维·塔米祖丁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必要性原则”被宣布为有效;努斯拉特·布托和扎法尔·阿里·沙阿的案例中,齐乌尔·哈克和穆沙拉夫的戒严法被接受;布托的绞刑被称为“司法谋杀”。符号判决一经宣布,也立即加入了被诋毁的判决的行列,这是最不幸的。
背景是,PTI在2022年举行了党内选举,但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ECP)拒绝了他们,并指示PTI在20天内举行另一次选举。没有人会怀疑PTI的党内选举实际上发生了,因为它被广泛报道在印刷/电子媒体上,从宣布之日到提交提名文件,直到结果。这是脱口秀的一个话题。任何生活在巴基斯坦的人都不能否认这一点。
2017年《选举法》第209条规定,在举行党内选举后,党的领导人必须向ECP提交表格65。一旦提交表格65,根据第215条,ECP必须向当事人提供一个符号,但如果没有提交表格65,则ECP可以拒绝。《选举法》并未赋予选举委员会任何权力或管辖权来裁决与政党党内选举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在党内选举存在违规行为时拒绝给予标志。
ECP无视法律,拒绝了PTI的标志,理由是PTI首席选举专员的任命存在问题。这显然是一个出于政治动机的决定。然而,有两点非常重要。首先,ECP承认PTI举行党内选举是事实。第二,党内选举的方式和程序没有不正常。ECP唯一反对的是正义运动党的首席选举专员没有得到适当的任命。
白沙瓦高等法院(PHC)推翻了ECP的决定,强调政党在共同标志下参加选举的权利是宪法第17(2)条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被剥夺。此外,PHC认为ECP缺乏决定党内选举纠纷的权力,强调这只能在经过适当审判后由法院完成。我向PHC的两位法官的勇气和信誉致敬,他们给人们带来了希望,保护了他们的权利。
为什么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首先,它完全无视第17条第2款和政党在共同标志下竞选的权利。最高法院广泛讨论了PTI的宪法,但判决甚至忽略了巴基斯坦的宪法。主要的一点是,没有一个象征,一个政党就无法运作。
根据宪法第17条第2款,以及由11位最优秀的法律专家决定的贝娜齐尔·布托一案,在任何情况下,以一种不能被排除在外的象征参加选举,不仅是一个政党的基本权利,也是巴基斯坦人民的基本权利。根据贝娜齐尔·布托事件,人们只有通过一个象征才能行使他们的投票权,而剥夺一个政党的象征就等于剥夺了数百万巴基斯坦人的投票权。象征性判决公然侵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值得驳回。
其次,该判决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选举法》,ECP无权决定党内选举纠纷,也无权因党内选举中涉嫌违规而取消政党的标志。事实上,判决书没有明确指出《选举法》中的任何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存在疑问。在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中,ECP提出了一项较早的判决,其中ECP承认它没有管辖权来决定任何党内选举争端。ECP的判决也被忽视了。
第三,该判决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第10A条)。根据既定法律,党内选举纠纷是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法院的适当审判来决定,由于欧洲人民党不是法院,它不能(事实上也没有)进行审判或决定这一争端。第10A条规定,任何民事纠纷应由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作出裁决。在维持ECP的命令时,判决违反了第10A条。最高法院没有提及第17(2)条,无视选举委员会此前承认其缺乏管辖权,没有指出《选举法》中的任何条款,也无视第10A条,这让人对判决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怀疑。
第四,宪法第25条禁止歧视,然而ECP在PTI案中的决定与它对另一个政党ANP的宽容形成了鲜明对比。尽管ANP没有举行党内选举,ECP还是授予了它党徽,并只处以罚款。此外,在巴基斯坦的175个政党中,在整个巴基斯坦历史上,ECP从来没有以任何不正常的理由审查党内选举,也没有在此基础上拒绝一个标志。该判决未能解决这种明显的歧视。
第五,最高法院错误地断言只有拉合尔高等法院有管辖权,忽视了初级法院作为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最高法院的权威。有人说,这个判决是对KP人民的侮辱。如果拉合尔高等法院被认为是一个合适的地点,那么这个问题应该被提交给它,而被问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最高法院自己决定了这个争议。
有人说,首席大法官不应该决定PTI的象征性案件,因为在PTI任职期间,他已经被提交了参考文件。我不会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因为我总是说,批评应该集中在判决的合宪性和对法律的遵守上,而不是它的作者。
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巴基斯坦宪法规定在90天内举行选举,而且出现了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最高法院却宽恕了它,援引“必要性原则”,为了“更大的利益”,并决定在2月8日举行选举。即使是非法的看守政府也被允许在这种事实上的原则下运作。然而,在所谓的PTI党内选举违规行为中,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场,其中判决显得严重和不成比例。这种不一致引发了人们对公众对该国法律体系的信任的担忧,呼应了一种观点,即把政治决策权交给那些犯错不会承担后果的人可能是危险的。
本文作者是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执业律师、现任参议员、前联邦法律部长和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律师协会主席。他的推文为Twitter/X: @syedalizafar1,电子邮件:[Email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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