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为子女在A公司报名参加了英语培训班,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他向A公司支付了四次培训费,共计5万余元。 花园校区提供课程培训服务。
A公司共有3名股东,为本案的3名被告。 2022年8月,三被告向工商登记机关签署了全体投资者承诺书,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他们承诺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完成债权债务的清偿。 如有违法、失信行为,所有投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 2022年9月,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B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同年9月与A公司签署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与学生签署的全部未使用的合同义务从A公司转让。 A公司将转让预计课程消费100万元。 所有合同债务均转移给B公司,B公司负责继续履行原合同债务,并与原合同重新签订新的服务协议给其他学生及其家长。 双方同意补偿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债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甲公司授权代表作为甲公司股东,分期向乙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作为乙公司的经营补偿。同年10月,原告张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乐某辉服务协议,确认原告子女的剩余课时及相应费用。 此后,B公司继续在A公司原地点提供班级培训服务,讲师未发生变化。 11月,B公司全面停止培训服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本案中,A公司拟将其未履行的债务转让给B公司,但在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撤销、原告与B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时,A公司人员告知原告“学校现已更名”,“学校现已更名”应表达学校名称变更的含义,不包括债务人的变更。 因此,“学校现已更名”并不能等同于债务人的变更。 此外,A公司、B公司也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或披露,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被撤销,而原告与B公司再次签订的合同实质是转让债务,且原告与B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转让债务,且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转让债务。债务人将会改变。 本案中,不能将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撤销、原告与B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的事实视为原告同意债务转移。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实质是债务转让,但债务转让并未得到原告的同意。 因此,该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未履行完毕,不具有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仍应由原债务人A公司向原告履行。 由于A公司已被注销,且股东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故被告有义务向原告退还费用。

法官陈述
法官陈述
正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培训教育行业发展迅速。 一些不规范、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引发的投诉和纠纷接二连三地出现。 随之而来的虚假宣传、不诚信经营、无理违约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案判决旨在警示广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追求利润、非法经营、损人害己。 同时也提醒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不能只听其言。 一定要警惕教育培训机构和教师的资质,警惕预付费用过长、逾期,警惕合同内容和格式条款,妥善保管文件,以防发生意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供稿:邹区法院 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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