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爱的PAO,
我签了一家租赁公司承包一块土地,为期七年,经双方同意可续期。我对土地进行了翻新和改善。我们公司没有备付金关于我是否会得到补偿的问题。在租期结束时,我是否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偿还我所作的改善的价值?
格蕾丝
亲爱的优雅,
在Johnny Josefa诉Lourdes San Buenaventura案中,由实际代理律师Teresita San Buenaventura和/或Raul San Buenaventura, GR 163429, 2006年3月3日,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Romeo Callejo, Sr.阐明了以下内容:
“承租人是否可被视为善意建造者的问题已由法院在Geminiano诉上诉法院一案中解决。法院强调,私人答辩人只是承租人,他们知道他们对房地的占用只会在租约有效期内持续,因此不能被视为善意的所有者或建造者。
“法院接着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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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中,本院认为,《民法典》第448条与《民法典》第546条有关,该条允许全额偿还有用的改进和保留房地直到偿还为止,只适用于善意的占有人,即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人,他相信自己是土地的所有人。如果某人的唯一利益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利益,则不适用;否则,租客总是有权力“改善”他的房东的财产。
“在本案中,毫无疑问,请愿人最初是合法占有人,因为他是根据与答辩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进入该财产的。但是,作为纯粹的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在财产所有人的默许下占有该财产,他不能主张自己是善意建造者。根据《新民法典》第1678条,只有当被申请人作为所有者决定占有该改善时,呈请人才有权获得改善价值的一半。由于被上诉人拒绝挪用改善,请愿人不能强迫她向他偿还一半的价值。根据第167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唯一权利是在不对租赁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情况下,解除改进。”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作为承租人,只有当出租人选择采用相同的改进措施时,你才能获得对租赁物业进行改进的一半价值的补偿/支付。换句话说,如果出租人/业主拒绝挪用或使用你所做的改进,他/她不能被迫偿还你。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补救措施是取消对租赁房屋的改进,即使对后者造成了一些损害。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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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











